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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20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是否支持网办:

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syzwfww/bsznxq/?taskCode=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0700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0438-2216383

监督投诉方式:0438-6822339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参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2.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

料份数

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

示例样表

1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2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调查设计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和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