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20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是否支持网办:是
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syzwfww/bsznxq/?taskCode=11220700MB1602775D300016410700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0438-2216383
监督投诉方式:0438-6822339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参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2.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收费标准:否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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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纸质材 料份数 |
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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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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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调查设计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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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和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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