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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长春市房产局,吉林市建委,松原市、农安县、榆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委bbin宝盈“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221(星期四)下午15时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兴岩  82752596(传真)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19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省委bbin宝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减化审批程序、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等文件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发证、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托“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要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工作规范、便民、高效。

二、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规定,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二)省级审批权限。二级、三级资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市、县审批权限。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的审批权限自201811日起,下放各市()、长白山管委会、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明确审批程序

(四)审批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托该系统进行审批。

(五)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三级资质,以及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名称变更、分立、注销的,经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由企业直接报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四级、暂定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企业报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除上述审批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设定资质初审和审批事项,不得增加资质审查、审批环节。

四、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审批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审批材料。

(六)取消部分审批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取消验资报告、存款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场所证明、租赁经营场所证明、经纪人资格证书。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丢失补办的,取消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材料。

(七)简化部分审批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信息为准,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有关变更材料。

(八)明确人员数量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第77号令),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如下:一是二级资质人员标准: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7人;中级及以上会计师3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人员10人);二是三级资质人员标准: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3人;中级及以上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人员5人);三是四级资质人员标准: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人;初级及以上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人员2人);四是暂定资质人员标准: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人员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九)明确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型变更、企业地址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证,企业提供的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日办结。企业申请资质新设立、升级、延续、合并、分立、注销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规范资质证书编号。对于审批权限下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的资质证书编号,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新审批的资质证书编号按照“吉建开企+城市名称+流水号(五位流水号)”执行;例如: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吉建开企-(长春市)0001。农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吉建开企-(农安县)0001

新审批发放的资质证书上应标明所承担的业务范围。

五、有关问题说明

(十一)企业分立业绩问题。企业分立的,根据企业提供的分立股东出资比例的证明材料,结合原公司业绩,按照分立股东在原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折算分立业绩。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或三级资质申请分立、延续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资质等级降为四级或暂定的,首次发证由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

(十二)母子公司资质证书合并问题。取消母子公司资质证书合并审批事项,母子公司已取得的合并资质证书,可根据企业申请或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等行政许可时,分别单独发放母子公司资质证书。

原母子公司合并的资质证书中,最高资质等级是二级或三级的,首次单独发放资质证书时,由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企业再次申请有关行政许可时,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办理。

(十三)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有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批准发放的有效行政许可文件为准。

(十四)资质证书换证问题原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证书,企业再次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经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在原资质证书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审批印章;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统一时间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换发资质证书;严禁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六、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管理系统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月报表,把行政许可与企业每月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工、销售等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相结合。对于不按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企业补全相关信息后,方可办理行政许可。对于符合统计部门数据入库条件,但不入库;或已入库,但不时报送数据的,要求企业补全相关信息后,方可办理行政许可。

(十六)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审批联动机制。对于经查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将不良记录与土地、金融等部门共享,限制其土地购买、金融贷款等活动,并上报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对该企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限定其不得承担新的业务,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该公司资质证书仅用于处理XX项目遗留问题(项目四至),不得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十七)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法律纠纷等问题的,经审查资质证书确需继续有效的,可参照限定企业承担新业务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审批窗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审批项目名称、根据、条件、内容等,确保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

(十九)建立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要依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工作,并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发放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汇总表详见附件),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对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予公示或有效期超期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交叉互检等方式,对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检查。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增设、提高申报条件、群众投诉反映多等问题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并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超过2件(含2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问题的,由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其他。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811开始执行,凡过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应当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资质
等级

证书

编号

注册
资金
(
万元)

企业

成立

时间

企业办公地址

受理审

批时间

审批

事项

审批通过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

日期

企业项目情况

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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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城市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将本表电子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汇总后,在省厅网站对外发布。邮箱:jlsfdckf@163.com

城市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