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对象、标准及使用监管机制,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对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收费标准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涵盖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此外,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等特定类型的非居民用水,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价格执行。
特业用水:包括洗车业、洗浴业(带洗浴设施的健身会馆)、游泳、嬉水用水、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用水。
(三)收费管理机制
代收主体: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收;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工业企业及自备水源用户,由市排水有限公司代征收。
手续费标准:按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 0.2% 逐月支付代收手续费。
水量与排水量核定:通常按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以水表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设备量值为准,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等特殊情况导致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经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等情况,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计量值计征,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
票据与资金用途: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责任追究规定
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12 号)。
三、预期效果
(一)分类收费更精准
明确划分居民生活、非居民、特业三类用水,尤其是对非居民用水中部分特定场景(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居民标准收费,体现政策灵活性与民生关怀。
(二)计量方式更科学
对特殊情形下的排水量核定作出明确规定,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可按实际排水计量,既确保公平,又适应不同用户的实际情况。
(三)资金管理更规范
强调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要求
(一)部门职责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需统筹协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收费标准及做出相关调整;代收单位(市自来水公司、市排水有限公司)需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收职责。
(二)用户义务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配合计量设备安装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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